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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8月15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在大武口区民政局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的教育费、大病医疗费由其父母各承担50%。被告自2011年开始就没有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在2014年8月被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原告母亲为给原告治病,每月花费近8000元。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但至今未能找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19500元(自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每月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教育费8000元、医疗费50000元,计5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原告在诉状中称已三年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大民初字第828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男,199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武口区。

  •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建设西街建伟院2-1-3号。

  • 被告谭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奉祥

  • 书记员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