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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惠民初字第826号
  •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甲,女,200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父亲),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 委托代理人张盼盼,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郑某某,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平

  • 书记员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