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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武俊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原民初字第2222号
  •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住银川市兴庆区。

  • 法定代理人武俊红,女,生于1986年12月7日,住银川市兴庆区。

  • 委托代理人李哲,固原市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杨**,男,生于1982年12月26日,住固原市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静

  • 代理审判员白燕

  • 人民陪审员张红云

  • 书记员海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