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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甲诉称,原告父亲姚*乙与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即原告姚*甲。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8月27日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由其父亲姚*乙抚养,被告张某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元。2012年原告的父亲在工厂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左手、左脚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使这个本来就拮据的家庭,更加陷入窘迫。原告胆子小,学习上反映慢,其父亲无法辅导,需要有老师专门辅导,并支出补课费用。现在物价上涨,原告体弱多病,其父亲又收入微薄,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将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平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告的母亲张某某、父亲姚**于2008年8月27日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原告由其父亲姚**抚养,其母亲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的事实;

2.户口簿1本,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原告出示的证据经本院综合评议后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的父亲姚**、母**某某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孩即原告姚**。2008年7月11日,被告起诉姚**要求离婚,同年8月27日,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准予被告与姚**离婚,婚生女原告姚**由姚**抚养,被告张某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后被告依约定将原告的抚养费每个月100元支付至2013年年底。原告的父亲姚**先后因工伤、交通事故而残疾,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没有固定收入,主要以原告爷爷、奶奶的8亩多地收入维持生计。现原告在平罗**心小学读四年级,需要住校学习和老师辅导补课,每个月支出校车费、住校伙食费、补课费等约550元。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的支出越来越高,被告的1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的学习、生活需要,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的父亲姚**先后因工伤、交通事故而残疾,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没有固定收入,主要以其爷爷、奶奶的8亩多地收入维持生计。现原告就读小学四年级,每个月需要支出校车费、住校伙食费、补课费等费用,被告的100元抚养费与其父亲姚**的收入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学习、生活需要,故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每个月酌情支持400元。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某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原告姚**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支付至原告姚**年满18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平民初字第2088号
  •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姚*甲,女,汉族,住平罗县。

  •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男,汉族,住平罗县。

  • 委托代理人王鑫,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汉族,现住平罗县。系原告的奶奶。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左军

  • 代理审判员张运友

  • 人民陪审员杨长峰

  • 书记员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