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甲法定代理人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甲,女,2006年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学生,住西吉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王某甲养母),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职工,住西吉县。
被告王*乙,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职工,住西吉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晓亮
书记员涂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