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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甲法定代理人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784号
  •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女,2006年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学生,住西吉县。

  •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王某甲养母),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职工,住西吉县。

  • 被告王*乙,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职工,住西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晓亮

  • 书记员涂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