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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甲与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甲诉被告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甲法定代理人万乙的委托代理人万*丙、刘红、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与万*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万*承包工程亏损,拖欠银行及他人的贷款,被告提出离婚,万*即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由万*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现在万*欠债二十多万,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因债权人纷纷向法院对万*提起诉讼,导致万*只能出门躲债,原告由爷爷奶奶照顾,原告作为学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三口人仅靠原告的爷爷看自行车的微薄工资生活。现要求:一、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于2007年11月24日)抚养费300元,至原告成年为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出生时间为2007年11月24日属实。原告所述被告与万*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及原因不属实,被告与万*是2012年9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并不是因为万*欠债离婚的。离婚时被告与万*协议原告由万*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与万*离婚前,有一个债权人起诉了万*,当时欠30000元,2011年就还清了。离婚后因万*欠被告父亲36000元,被告父亲将万*起诉至法院,没有其他债权人起诉。万*包工属实,在离婚前大约有十几万的债务,离婚后被告听说万*和其父亲一直在还债,现在也就剩了六、七万元的债务。万*有固定收入的,他是工地上的施工员,一个月的工资至少六、七千元。被告在宁红宾馆打工,一个月的工资仅有1600元。万*的父母都还年轻,其母亲在看自行车,其父亲在拉活,他们都不需要万*照顾。离婚时被告与万*协议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亦未分得任何财产,且被告作为女人没有固定收入,身体也不好,经常看病吃药。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尹*与万乙于2012年9月13日在中宁县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万*甲(生于2007年11月24日)由万乙抚养,被告尹*不承担抚养费;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一切债务由万乙负责偿还。离婚后,因万乙身负外债,原告万*甲随其爷爷奶奶生活。被告尹*月工资为16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庭审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双方虽就子女抚养费用负担达成协议,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被告与原告之父万乙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此协议并不妨碍原告在其父亲万乙经济情况不佳的情形下向被告要求支付必要的抚养费。被告的月工资为1600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超过被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尹*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万*甲抚养费3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直至原告万*甲年满18周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859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某甲,男,生于2007年11月24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法定代理人万乙,男,生于1985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委托代理人万某丙,男,生于1958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万乙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刘红,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尹*,女,生于1987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振华

  • 书记员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