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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民初字第1624号
  •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法定代理人艾某某,女,生于1993年11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原告杨某某之母。

  • 被告杨*,男,生于1992年12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泽君

  • 书记员安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