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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与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阚*诉被告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27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283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阚*,男,生于1999年2月9日,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生于1941年12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原告外祖母。

  • 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田芳

  • 书记员林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