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阚*诉被告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27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阚*,男,生于1999年2月9日,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生于1941年12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原告外祖母。
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田芳
书记员林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