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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甲与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甲与被告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黎*甲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海民初字第329号
  •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黎*甲,女,2013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 法定代理人田海英,女,1990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系原告母亲。

  • 被告黎某乙,男,1986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旭

  • 书记员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