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刘*乙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9日,本院以(2015)中宁*初字第5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7月28日,二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刘*乙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甲,女,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刘*乙,生于1996年10月1日,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丽琴
代理审判员李玮
人民陪审员胡朝霞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