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刘**等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刘*乙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9日,本院以(2015)中宁*初字第5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7月28日,二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刘*乙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558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甲,女,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原告刘*乙,生于1996年10月1日,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丽琴

  • 代理审判员李玮

  • 人民陪审员胡朝霞

  •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