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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初字第594号
  •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2006年2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学生,住陕西省志丹县。

  •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1981年1月生于陕西省志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志丹县。

  • 被告:于某某,女,1985年5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燕

  • 书记员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