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女,2006年2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学生,住陕西省志丹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1981年1月生于陕西省志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志丹县。
被告:于某某,女,1985年5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燕
书记员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