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某某,女,2011年10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甲,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1967年7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外祖父,特别授权。
被告:孙*,男,199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国海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