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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民初字第725号
  •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某某,女,2011年10月出生,汉族。

  • 法定代理人:周某甲,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1967年7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外祖父,特别授权。

  • 被告:孙*,男,199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国海

  •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