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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少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宁*、被上诉人王*法定代理人苏*、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当庭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王*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退还上诉人王*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乌中少民终字第138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71年出生,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 委托代理人:宁某,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1999年出生,学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 法定代理人:苏某(系王乙母亲),女,汉族,1971年出生,某单位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 委托代理人:张某,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春

  • 审判员马骏

  • 代理审判员李海涛

  • 书记员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