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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与被告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涉及的诉讼内容已处理完毕,故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92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钱学晨,女,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乌**市八中高三14班学生,住乌鲁木齐市。

  • 委托代理人:周鹏,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钱斌,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行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乔巴生

  • 书记员吐鲁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