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涉及的诉讼内容已处理完毕,故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钱学晨,女,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乌**市八中高三14班学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周鹏,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斌,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行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乔巴生
书记员吐鲁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