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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摆福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38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 被告: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帕丽旦

  •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