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帕丽旦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