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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与被告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何*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

  • 法定代理人:苏。

  • 被告:余。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