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使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4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某某,女,回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室。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帕丽旦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