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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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解某某。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芳
书记员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