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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马小江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马x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预交),减半收取应收35元,由原告的监护人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民初字第701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xx。

  • 监护人:孙xx。

  • 被告:马xx。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晓琳

  • 书记员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