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耶*与亚*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一初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亚*的工资370元,直至被抚养人耶*独立生活为止;
二、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亚*工资200元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等一切工资性收入,直至扣足301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耶*,男,维吾尔族,2000年09月2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法定监护人:别某,女,维吾尔族,1976年04月06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亚*,男,维吾尔族,1974年03月2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买买提u0026middot;亚合甫
书记员艾海提江u0026middot;朱马洪阿皮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