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任志威与韩**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甲诉被告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甲诉称:被告韩某某与任*乙(原告任*甲父亲)于2010年离婚,后双方协议,由被告韩某某每月支付任*甲抚养费150元,现任*乙甲离家出走三年,杳无音讯,任*甲一直由原告的奶奶王某某一人抚养,且生活困难。因被告韩某某未能按时给付抚养费,且原、被告双方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为维护原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韩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亦在合理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及时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亦无法确认被告韩某某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缓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大民初字第23号
  • 法院 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任某甲。

  •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地区

  •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出生,现住址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祁海刚

  • 审判员:李永辉

  • 人民陪审员:张治敏

  • 书记员: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