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甲诉被告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甲诉称:被告韩某某与任*乙(原告任*甲父亲)于2010年离婚,后双方协议,由被告韩某某每月支付任*甲抚养费150元,现任*乙甲离家出走三年,杳无音讯,任*甲一直由原告的奶奶王某某一人抚养,且生活困难。因被告韩某某未能按时给付抚养费,且原、被告双方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为维护原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韩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亦在合理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及时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亦无法确认被告韩某某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缓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任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地区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出生,现住址不详。
审判人员
审判长:祁海刚
审判员:李永辉
人民陪审员:张治敏
书记员: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