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范*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与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男,汉族,2008年7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无业,系原告母亲。
被告:范*甲,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助理审判员周婷
书记员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