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与被告魏*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甲于2014年5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魏*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魏某甲,女,汉族,1999年10月1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德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艾令起
书记员贾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