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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魏*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与被告魏*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甲于2014年5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魏*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昌民一初字第00786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某甲,女,汉族,1999年10月14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周德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魏**,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艾令起

  • 书记员贾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