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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冯**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冯**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艾令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甲诉称: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张*甲于2012年8月14日经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二人约定原告由母亲张*甲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双方并在奇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支付抚养费。2013年1月29日,被告又与原告的母亲张*甲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支付方式为每半年即每年6月30日之前付3000元,12月30日前付3000元,并在昌吉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是至今,被告并没有给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原告现已经到了入学年龄,原告的母亲也没有固定职业,以到处打工为生,难以支撑原告的生活及教育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冯*乙辩称:抚养费数额是对的,但本人已经付过4000元的抚养费,另外本人现在没有钱给原告。

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份,证实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后,约定自2013年1月29日被告每月给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付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质证后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已经支付4000元抚养费。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的母亲张**与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原告由张**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2013年1月29日原告母亲张**又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原离婚协议第二条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变更为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壹年合计6000元整,被告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支付3000元整,在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整,直至婚生子冯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遂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张**与被告在2012年8月14日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母亲张**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在2013年1月29日的离婚补充协议中又将抚养费的数额变更为每月500元。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现原告主张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1月28日共计5.5个月(每个月400元),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18个月(每个月500元)的抚养费合计11200元,本院认为,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应为17个月,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抚养费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1月28日共计5.5个月(每个月400元),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17个月(每个月500元)的抚养费合计10700元。关于被告辩解已支付原告抚养费4000元的意见,因原告不认可,且被告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冯*甲抚

养费10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20元,由被告冯**负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昌民一初字第01121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某甲,男,汉族,2007年7月14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董玉娟,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冯某乙,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艾令起

  • 书记员贾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