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在宁夏平罗**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存款751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在宁夏平罗**有限公司灵沙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名下存款751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在宁夏平罗**有限公司灵沙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名下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执行人王**,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金国
书记员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