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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在宁夏平罗**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存款751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在宁夏平罗**有限公司灵沙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名下存款751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在宁夏平罗**有限公司灵沙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名下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平执字第485-1号
  •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王**,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金国

  • 书记员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