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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奇民一初字第974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男,汉族,生于2013年8月28日,现住奇台县。

  • 法定代理人:白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30日,系原告的母亲,现住奇台县。

  • 被告:朱*,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7日,现住奇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小云

  • 书记员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