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汉族,生于2013年8月28日,现住奇台县。
法定代理人:白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30日,系原告的母亲,现住奇台县。
被告:朱*,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7日,现住奇台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小云
书记员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