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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48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4800元。现对被执行人赵**在工商、房产、车管、银行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博执字第258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无固定工作,住博乐市精河县托里一牧场.

  • 委托代理人甄玉兰(系申请执行人张云峰表姐)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

  • 被执行人:赵**,女,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达勒特镇红云一队。

  • 委托代理人逮彦云,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宝军

  • 审判员李吉妹

  • 审判员李建文

  • 书记员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