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9日以被告曾*在外地就医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汉族,2005年1月29日出生,住博乐市。
法定代理人刘雪晴,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
委托代理人逯彦云(特别授权),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博乐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孟明
书记员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