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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9日以被告曾*在外地就医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博民一初字第640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汉族,2005年1月29日出生,住博乐市。

  • 法定代理人刘雪晴,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

  • 委托代理人逯彦云(特别授权),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曾*,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博乐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孟明

  • 书记员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