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诉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0元,退还原告石*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甲,男,汉族,现住本市。
法定监护人石*乙,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现住本市。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宗梅
书记员路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