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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威洁尔谢热普与买买提明司马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布威洁尔谢热普与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司马*抚养费纠纷一案,库尔**法院作出的(2004)库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通过银行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库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600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库执字第2412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布威洁尔谢热普,女,维吾尔族

  • 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司马义,男,维吾尔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萍

  • 审判员胡新安

  • 助理审判员曼力旦瓦力斯

  • 书记员玉素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