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牟**申请执行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库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39657.31元,执行费494.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房产车辆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建设辖区石化大道中天国际上华城1栋C座1405室房屋及其名下新M5F606车辆,我院依法将其相关的权证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39657.31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萍
审判员段凤梅
审判员胡新安
书记员吴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