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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博民初字第78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 被告王**,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建霞

  • 书记员胡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