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建霞
书记员胡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