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以与被告张*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预付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顾某某。
法定代理人:顾某某。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春雷
书记员欧阳羽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