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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舒影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以与被告张*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预付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奎民初字第2号
  • 法院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顾某某。

  • 法定代理人:顾某某。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春雷

  • 书记员欧阳羽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