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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岳诉刘雪峰抚养费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龙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2年5月12日,被告与我母亲离婚后,双方协议我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现开销增加,原定的抚养费不够。故要求被告增加给付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目前身体不好、经济困难,只能每月增加5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于2012年4月24日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原告从小学至高中的学杂费等教育费用由女方承担。2014年2月2日,原告因眼睛弱视接受角膜接触镜治疗花费达9455元。

另查明,被告现在新疆瑞信**伊犁分公司任业务员,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登记卡、离婚证、角膜接触镜订单即检查记录、公交费用、体检报告、被告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工资表。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协议的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已经明显不能保障原告目前所需费用。为此,原告根据自身需求和生活需要。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有固定收入,其应该承担的抚养费在其固定收入的20%-30%范围内。结合被告目前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以每月承担625元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刘*每月支付抚养费625元,抚养至原告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伊民初字第1578号
  • 法院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法定代理人:龙梅。

  • 委托代理人:张江华,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祥民

  • 书记员唐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