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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甲与肖*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甲诉被告肖*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甲,被告肖*丙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甲诉称,2009年3月5日经霍城县人民法院(2009)霍*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肖*甲的母亲马**与父亲肖*丙离婚,原告肖*甲由其母亲抚养,父亲肖*丙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原告肖*甲18周岁止。2010年3月17日原告肖*甲被诊断为脑瘫,生活与治疗费用都大大增加。请求被告承担原告肖*甲的生活费、教育费每月100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被告付清拖欠的抚养费2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肖*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医疗证明书一份、病史录两份,转院申请审批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肖*甲患脑瘫。

证据(2)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3月5日经霍城县人民法院(2009)霍*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肖**的母亲马**与父亲肖**离婚,原告肖**由其母亲抚养,父亲肖**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原告肖**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肖*丙辩称,原告方要求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和教育费过高,现在孩子上学都是九年义务教育是免费的,看病有合作医疗。我们愿意按照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标准的20%至30%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肖**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答辩主张。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江**院的医疗证明书无异议,病史录及转院申请审批表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无异议。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证据(1)中的病史录及转院申请审批表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点在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是否合理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甲于2008年2月22日出生,系马*甲与被告肖*丙的婚生女。马*甲与被告肖*丙经霍城县人民法院(2009)霍*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准许离婚,判令婚生女肖*甲由马*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原告肖*甲18周岁止。另查,原告肖*甲患有脑瘫,现仍未治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肖*甲被诊断为脑瘫,经治疗,未能治愈,且其已经到了适学年龄。1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生活与教育支出,应当适当的增加。根据原告肖*甲居住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其病情的营养需要,本庭酌定增加至400元。对于原告肖*甲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其患病的特殊性,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治疗费用应当由其母亲马*甲与其父亲被告肖*丙平均分担,如发生大额治疗费用,可与被告肖*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另案起诉。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抚养费2400元,因该抚养费已经本院裁决,原告应按照相关法律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原告肖*甲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至原告肖*甲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驳回原告肖*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肖**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霍民初字第895号
  • 法院 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甲

  •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系原告的母亲。

  • 被告:肖**,系原告的父亲。

  • 委托代理人:张怀忠,霍城县清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媛媛

  • 书记员曾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