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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路*扶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法定代理人方*某,被告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原告父亲方*某与被告路*离婚后,原告由方*某抚养。原告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于2014年4月14日在沙**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弥漫性腹膜炎于2014年5月29日在新疆医**属医院住院治疗,总计支付医疗费50000多元,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剩余21800元属于个人自付费用。原告父亲方*某多次与被告路*协商费用承担事宜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路*向原告方*支付医疗费10900元;2、判令被告路*承担本案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路某辩称:1、被告路某已经向原告方*支付抚养费66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原告住院费不应当由被告路某承担;2、原告住院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弥漫性腹膜炎不属于重大疾病,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包含在扶养费以内,不应当由被告路某承担;3、被告路某经济困难,无力承当原告的医疗费。综上,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方*某与被告路某离婚后,原告方*由方*某抚养,被告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60元。原告方*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23日在沙**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26.31元;因疱疹性咽峡炎于2014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9日在沙**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17.67元;因弥漫性腹膜炎于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6月10日在新疆医**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580.22元。原告方*三次住院的医疗费为26124.2元,其于2014年7月8日在塔城**管理局报销住院费15177.27元,其个人承担住院费10946.93元。

另查明:被告路某在中学任教,月平均工资为260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三张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三张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审核表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路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方*支付医疗费?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子女患病,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告方*与被告路*系母女关系,被告路*与原告方*的父亲方*某离婚后,被告路*仍有抚养和教育原告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方*因患病住院治疗实际支付的医疗费远远超过被告路*向其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其有权要求被告路*增加抚育费。被告路*与方*某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原告方*向被告路*主张医疗费。原告方*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10946.93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路*与其父亲方*某平均分担,即被告路*应当承担医疗费5473.46元(10946.93元50%=5473.46元)。原告方*要求被告路*支付医疗费1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路*作为塔城地区第一高级中学教师,有固定收入,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困难、不具有给付能力,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方*支付医疗费5473.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70元,共计145元,由被告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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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塔民一初字第1050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女,201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塔城市。

  • 法定代理人:方某某(原告方佳路父亲),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塔城市。

  • 被告:路*,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塔城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中木

  • 书记员张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