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盛*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盛*甲,男,汉族,2003年1月1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法定监护人盛*乙,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娄文武
书记员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