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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盛*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阿民一初字第533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盛*甲,男,汉族,2003年1月1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 法定监护人盛*乙,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娄文武

  • 书记员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