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诉被告马*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马*乙提供被告马*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马**、马*乙不能提供被告马*丙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应视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已经收取的19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马**、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甲,女,回族。
原告:马某乙,女,回族。
法定监护人:马**(系二原告的母亲),女,回族。
被告:马**,男,回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新捍
书记员王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