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马**、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诉被告马*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马*乙提供被告马*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马**、马*乙不能提供被告马*丙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应视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已经收取的19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马**、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民一初字第797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甲,女,回族。

  • 原告:马某乙,女,回族。

  • 法定监护人:马**(系二原告的母亲),女,回族。

  • 被告:马**,男,回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新捍

  • 书记员王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