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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12584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1979年2月5日。

  • 被告刘,女,1981年9月29日。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振祥

  • 书记员雷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