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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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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性,年龄34。
被告王,女性,年龄28。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