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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07297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性,年龄34。

  • 被告王,女性,年龄28。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俊

  • 书记员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