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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7305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

  • 被告赵*,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徐小强

  • 书记员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