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鲍*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穆*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洪**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 -与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
被告赵*,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小强
书记员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