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韩,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吴雪伟
书记员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