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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6909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 被告韩,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吴雪伟

  • 书记员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