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王姓名权纠纷一案,因起诉时未提供离婚协议,对法律法规不了解,起诉后认为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王,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郭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