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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以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0421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

  • 被告闫,男,1973年7月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文金

  • 书记员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