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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延民初字第05641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74年4月5日出生。

  • 被告蔺,女,1978年7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管红颖

  • 书记员吕行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