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邓*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房屋虽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实际是由申请人父母出资购买,与被申请人王无任何关系。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邓离婚后诉争的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某房屋系王、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该房屋卖与他人,该房屋的转让价款应视为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邓*该房屋卖与他人时实际转让款为225万元,为其女购买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房屋实际出资148万元,其中尚有差额77万元,应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邓*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为其个人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与王**,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对于其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的再审申请。

审判

长**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民申字第06029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樊志勇,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京

  • 审判员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