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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包**,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高*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3日经石**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对于北京市石景山石景山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进行了分割,后被告一直霸占房屋,并将原告赶了出去,原告现在无家可归,只能住在原告儿子家里。现原告偶然得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系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承租,被告在离婚的时候隐瞒实情,故当时对于房屋未作处理,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房屋由原告承租;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的时候双方已分割了共有财产。诉争房屋是被告婚姻个人承租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原、被告在诉争房屋居住过,不存在原告所述偶然得知,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卢**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卢系初婚,杨*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07年12月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卢与杨离婚;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由卢与杨共同共有,杨居住南房,卢居住北房,其他公共部分双方共同使用。

裁判结果

1993年5月27日,卢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依据该协议,被拆迁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顺城街x号,被拆迁人卢。安置方式为:临时过渡安置地址位于八里庄x号,过渡期限自1993年5月至1995年4月,过渡期满后安置到丰台吴家村安置楼x层x号。1994年6月4日被告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小区x层x号房屋。

另查,因客观原因卢被拆迁安置房屋实际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2007)石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调解书、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安置证明、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x号院x号楼x层x室房屋系卢婚前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系其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应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故原告要求承租该房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民初字第2465号
  •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1941年5月1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任超,北京市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包丽娟,北京市京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卢,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李永革,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高宝来,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吴朝辉

  • 书记员张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