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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我和李**夫妻,后我们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2月14日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就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李给我30万元,分4年付清,2013年至2015年每年付8万元,2016年2月14日前付清剩余6万元。现被告未按照协议给付我2014年度的补偿8万元,故我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我2014年度的补偿款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对原告所述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等内容没有异议,我同意给付原告2014年度的补偿款8万元,但是我现在没有工作,无法一次性给付原告8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和李**夫妻,后二人于2012年2月14日协议登记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第三条载明“经协商离婚后,女方付给男方30万元人民币,分4年付清。2013年至2015年每年付8万元人民币,2016年2月14日前付清剩余6万元人民币,对外双方无债权债务”。庭审中,双方对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李认可尚未给付杨2014年度补偿款8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2014)门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杨和李在离婚中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李自2013年至2016年分四次给付*30万元,其中2014年李应当给付*8万元,该协议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李同意给付*2014年度补偿款8万元,本院不持异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杨**四年度的补偿款八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门民初字第768号
  •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

  • 被告李,女,1969年7月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耿迎涛

  • 书记员张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