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1975年1月5日出生。
被告杨,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琳,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文静
人民陪审员
李之良
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
书记员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