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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民初字第5805号
  •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1975年1月5日出生。

  • 被告杨,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琳,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文静

  • 人民陪审员

  • 李之良

  • 人民陪审员

  • 朱洪涛

  • 书记员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