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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6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4月,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段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902的房产归段所有,自2013年起5年内,段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我支付人民币20万元,即分五次支付总计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双方离婚后至今,段仅向我支付了6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尚余94万元未支付。故我诉至法院,主张段给付我2013年至2015年三年期间的三笔房屋补偿款,总计54万元,段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段辩称:王**内容均属实,我确实尚余94万元的房屋补偿款未向王**,其中有54万元为已到期应给付而欠付的补偿款。因现在经济压力比较大,收入有所减少,给付能力不足,期望能够在未来五年内对至今尚余的94万元分期向王**。我同意负担我到期欠付的54万元对应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王与段原系夫妻,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所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之内容,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亦均认可,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之内容积极履行义务,亦有权主张相应权利。根据该离婚协议约定,自离婚后至今,段应给付王**房屋补偿款,共计60万元,但段仅给付了人民币6万元,余下人民币54万元未给付。现王要求段向其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期间内应给付王而欠付的房屋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理由合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段一次性给付王**至二〇一五年期间的房屋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四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以原审判决给付的54万元中,有3万元系双方借贷,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房屋补偿款为51万元。王*称:同意一审判决意见,不同意段的上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段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902的房产归段所有,自2013年起5年内,段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王支付人民币20万元,即分五次支付总计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双方离婚后至今,段仅向王支付了6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尚欠应到期给付的54万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王与段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902的房产归段所有,自2013年起5年内,段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王支付人民币20万元,即分五次支付总计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之内容积极履行义务,亦有权主张相应权利。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自离婚后至今,段应给付王**房屋补偿款,共计60万元,但段仅给付了人民币6万元,余下人民币54万元未给付。原审法院对王要求段向其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期间内应给付的房屋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予以支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段上诉主张应在54万元未给付款项中扣除3万元,但未提交双方就该3万元形成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亦与段在原审庭审中关于未给付款项确系54万元的自认相悖,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王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段负担9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9757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许成仁,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磊审判员林立代理审判员侯晨阳

  • 书记员郭爽